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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则:以暴力或许其他办法公然凌辱别人或许伪造现实诋毁别人,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 1、须有伪造某种现实的行为。 3、诋毁行为有必要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二、违法构成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本罪片面上有必要是成心,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分布的是足以危害别人声誉的虚伪现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别人声誉的危害成果,并且希望这种成果的产生。行为人的意图在于损坏别人声誉。假如行为人将虚伪现实误认为是实在现实加以分散,或许把某种虚伪现实进行分散但无危害别人声誉的意图,则不构成诋毁罪。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自然人)的品格尊严、声誉权。 本罪在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伪造并分布某种虚拟的现实,足以贬损别人品格、声誉,情节严峻的行为。 (2)须有分布伪造现实的行为。所谓分布,就是在社会揭露的分散。分布的方法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分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办法分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伪造并分布的虚伪现实,完全或许贬损别人的品格、声誉,或许现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品格、声誉造成了实践危害。假如分布虚伪的现实,但并不或许危害别人的品格、声誉,或无损于别人的品格、声誉,则不构成诋毁罪。 (4)伪造现实诋毁别人的行为有必要归于情节严峻的才能构本钱罪。虽有伪造现实诋毁别人的行为,但没有到达情节严峻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峻,主要是指屡次伪造现实诋毁别人的;伪造现实造成别人品格、声誉严峻危害的;伪造现实诋毁别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诋毁别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四、实践中需要予以留意的 构成诋毁罪的诋毁行为,有必要是情节严峻的,而违背治安行政法规的诋毁行为,有必要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民事性质的声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诋毁违法行为以及违背治安行政法规的诋毁行为,并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则,泄露并宣传别人隐私,给别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危害声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诋毁罪。 在声誉侵权行为中,法人、集体、安排能够成为受害者。如:分布虚伪音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意图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便造成了严峻后果,只能构成危害商业诺言,产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诋毁罪。 2.本罪与凌辱罪的边界 (1)凌辱不是用伪造的方法进行,而诋毁则有必要是伪造现实。 (3)凌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诋毁则是当众或许向第三者分布的。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目标,采用伪造现实的手段施行的。不同之处在于: (2)行为方法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揭发,诋毁则是当众或许向第三者分布。 片面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别人受刑事处分,诋毁则是意图危害别人的品格、声誉。 上一篇集资诈骗罪下一篇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与诽谤罪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