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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认定刘某家办了一个养猪场,养有多头牲猪。同村的朱某对之早有窃取之心,但刘某在养猪场专门建了一间小屋,每晚都在小屋里睡觉,以守护养猪场,朱某一直未找到下手机会。2008年5月4日深夜,朱某准备了一把铁锁悄悄来到刘某的养猪场,先用铁锁锁住刘某睡觉的房门,再偷偷地从养猪场里赶走4头牲猪。次日晨,刘某起床后发现门被锁,在叫来人打开后,才发现4头牲猪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朱某销赃后得款5300元。 [评析] 对于朱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朱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300元,已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了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已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朱某先用铁锁锁住刘某睡觉的房门,然后从刘某的养猪场赶走4头牲猪。怎样认定朱某锁门的性质,是判断朱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 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占有的行为,就符合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可见,行为人在以其他方法实施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行为时,并不以被害人知道、察觉行为人已实施了不法行为,或者对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予以反抗为条件,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实施了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行为。本案中,朱某将刘某锁在屋内时,刘某已睡着,虽然不知晓朱某已将自己锁住,但朱某已实施了使刘某不能抗拒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管刘某是否知道朱某已将其锁在屋内,朱某的行为实际上已使刘某处于不能抗拒之中。即使刘某察觉有人“偷”猪,由于他的人身已被“限制”在屋内,对行为人“偷”猪的行为也无法阻止。故朱某实施的将刘某锁在屋内的行为,尽管刘某尚不知道,但这是朱某使刘某不能抗拒而将牲猪赶走的一种方法,所以朱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