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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容易触犯的“八宗罪”!

1.串通投标罪

招投标是企业常见的经营行为,如果在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那么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就涉嫌串通投标罪。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有些民营企业已经上市,那么就会负有很多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

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负有此类义务的企业如果存在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就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骗取国家税款,或者通过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用于抵扣税款,就涉嫌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逃税罪

这个罪名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如果相关企业存在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就构成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

不过,这个罪名相对比较宽容,只要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就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了,一般就不用刑事责任了。

当然,如果之前有过此类前科的除外。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要想通过吸收大众资金的方式增加企业资本的话,是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的。

如果没有相应资质,就面向不特定的群体,通过承诺高额返息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涉嫌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集资诈骗罪

如果在前述行为中,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将吸收完的款项,用于挥霍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等等,就涉嫌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7.职务侵占罪

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出资完成之后,股东所出资的股本,便成为公司的财产了。

这个时候,如果将股本抽逃回来,就是抽逃出资的行为,只不过,只有特定的公司才会构成抽逃出资罪,否则只会只是承担民事后果。

但如果不只是抽逃自己的股份,而是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话,就涉嫌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8.挪用资金罪

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将公司的资金暂时挪作他用,则涉嫌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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