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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卢某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2年期间,卢某文涉民间借贷纠纷等七案,需归还他人借款共计本金37.6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以来,因卢某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安远县人民法院陆续立案执行上述七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卢某文拒不报告财产且一直外出躲避执行。2022年2月,安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拘传卢某文。卢某文出具保证书承诺:自2022年3月开始,每月交款6000元。其履行至2022年4月,就不再履行,并逃避执行。经调查发现,卢某文每年有较高工资收入,其近两年的微信账单收入总额达二百余万元,却隐藏转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卢某文明显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涉嫌拒执犯罪,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卢某文被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安远县人民法院以卢某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承诺履行却不践诺,并隐藏转移巨额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安远县人民法院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联动协作,依法及时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二: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基本案情】谭某为大余县某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5月至2023年1月,该矿业公司与大余某混凝土公司、大余县某钨业公司、四川某锂业公司等12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案经判决生效后,因该矿业公司与谭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相关案件先后进入执行程序,涉及执行标的达4000万余元。执行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将生产资质、厂房设备等租赁给赣州某矿业公司、赣州某材料公司用于生产加工,从中收取租金、加工费等费用。谭某明知公司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为逃避执行、转移资金,分别与赣州某矿业公司、赣州某材料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一份,将应支付给大余县某矿业公司的租金、加工费等转移到受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账户上,转移资金共计1053万余元。执行法官将相关转账明细以及流水等证据固定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大余县人民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谭某明知账户已被冻结,不仅心存侥幸将被执行公司厂房、设备等租赁给其他公司用于生产加工,并收取预付租金和加工费,还自作聪明与其他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应支付给被执行公司的款项转移到受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账户上,转移资金高达上千万元。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导致上述系列案件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以及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三:文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文某与多人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至2017年期间,经会昌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文某应当偿还杨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万余元及利息。因文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批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文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文某未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2023年6月,执行法官在拘传文某时发现,文某为了躲避执行一直在外地从事水产养殖生意,并使用其女儿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户进行频繁的资金交易,2020年至今其微信财付通年度账单收入共计56万余元,支出共计51万余元。经拘留后,文某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执行法官遂将证据固定,引导申请执行人杨某等三人以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犯拒执罪责任。在强制执行措施和刑罚的震慑下,文某的家属代其还清了欠款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杨某等三人同意撤回自诉。会昌县人民法院对文某罚款2000元后,依法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文某在执行过程中使用他人微信进行隐瞒、转移财产,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犯罪行为。会昌县人民法院积极调查固定证据,引导三名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四: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赵某与林某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6月经信丰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应支付赵某货款15000元,约定分期还款期限。信丰县人民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此后,林某未履行,赵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后,在执行干警主持下双方于2022年9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个月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林某仍未履行,且更换了手机号码,离开信丰逃避执行。2023年2月,信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从外地将林某拘传回法院,林某也书面承诺次日前还款3000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但林某仍未履行。2024年3月,赵某以林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信丰县人民法院遂立案受理后决定对林某逮捕。4月24日,陕西安康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在列车上将被告人林某抓捕并安排专人看守。信丰县人民法院干警告知被告人林某将面临的刑事责任,督促其尽快履行并取得自诉人谅解。林某迫于刑罚压力,连夜联系亲属筹款,于次日上午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并取得自诉人赵某的谅解,赵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多次以虚假和解方式拖延案件履行,并且更换手机号码、离开住所地,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信丰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等具体情况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自诉,依法对被告人逮捕、通过公安机关发起网上追逃,并在网上追逃的24小时内将被告人抓捕归案,倒逼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案例五:曾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基本案情】谢某、黄某、付某、周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兴国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曾某偿还谢某等四人共计21万余元。上述4件案件判决生效后,曾某未履行义务,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曾某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可获得征迁补偿费用355729元。兴国县人民法院获悉线索,前往拆迁工作指挥部核实后,告知被执行人曾某将补偿安置费用汇入法院账户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某拒不配合,控制、使用其子名下银行卡接收补偿安置费用,并将收取的补偿安置费用用于消费等,致使上述四件案件无法执行。曾某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4年2月将曾某抓获归案,曾某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2024年5月,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曾某在明知涉案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利用他人账户接受补偿安置费用,并将收取的补偿安置费用用于消费等,致使案件未能执行到位。但是,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律的“火眼金睛”,其行为已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及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六:温某英、张某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温某英、张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温某英、张某平分期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25776.26元及相应利息,若温某英、张某平未按约履行,某银行有权对温某英、张某平所有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因温某英、张某平未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某银行向章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某英、张某平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并前往房产现场张贴腾房公告、腾房通知书及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被执行人签署腾房保证书。该房产拍卖成交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温某英、张某平,要求其尽快腾房,但温某英、张某平一直拒不腾房,导致房产难以交付给买受人。温某英、张某平拒不腾退涉案房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章贡区人民法院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于2024年4月12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受理。经法官释法明理后,温某英、张某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于2024年4月15日腾空房屋。 【典型意义】本案中,章贡区人民法院运用拒执自诉手段,对拒不腾房被执行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腾房,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例七:邓某胜、叶某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基本案情】郭某林与邓某胜、叶某秀民间借贷一案,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邓某胜、叶某秀归还欠款1300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后,全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胜、叶某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全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对被告人邓某胜采取拘留措施15天,并发现其自用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转账流水巨大,2021年收支达10万,2022年收支达23万,支出远远超过生活所需,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经拘留后仍不履行,隐藏行踪,态度恶劣,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南县人民法院将案卷材料移送全南县公安局侦查,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邓某胜、叶某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即立案侦查,对下落不明的邓某胜、叶某秀进行网上追逃。2024年3月30日,全南县公安局掌握邓某胜、叶某秀下落线索后,立马前往广东揭阳,将邓某胜、叶某秀缉拿归案。邓某胜、叶某秀迫于刑罚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归还剩余借款13万余元。最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邓某胜、叶某秀名下微信账号有大额转账流水,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经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且隐藏行踪、态度恶劣。对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全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及时移送犯罪线索,用好追究拒执罪这一利剑,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八:黄某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曾某梅与黄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宁都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某生赔偿曾某梅的损失共计28941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生未履行法定义务,曾某梅遂向宁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黄某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在县城某菜市场顺利拘传到被执行人黄某生,同时发现其摊位用于收取货款的二维码系其妻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的货款由其支配使用,未用于支付赔偿款。因黄某生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宁都县人民法院对黄某生司法拘留15天。2024年6月,执行法官再次前往菜市场拘传被执行人黄某生,发现其摊位用于收取货款的收款二维码竟然更换为其他亲戚的微信收款码,且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遂又对其司法拘留15天,同时引导申请人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程序。2024年7月,经宁都县人民法院审查刑事立案后,被执行人黄某生在拒执罪刑事责任的强大威慑下,对自己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追悔莫及,主动提交了悔过书,并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刑事自诉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采取更换收款码的方式逃避执行,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拒执犯罪行为。在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知悔改,已经严重侵犯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宁都县人民法院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后在拒执罪刑事责任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自诉申请,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九: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至2020年5月,朱某以两处房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至2020年10月12日法院判决时,朱某共欠银行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银行向会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会昌县人民法院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朱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2020年11月,朱某作出保证书,保证自2020年12月起每月还款50000元,但之后并未按约履行。执行干警调查发现,朱某于2019年11月将位于文武坝镇水西路套房出售,2021年1月收取到购房款30000元。2021年1月,朱某将文武坝镇文武坝村一房产出售,收取到购房款161870元。以上两笔购房款均被朱某转移。随后,会昌县人民法院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3月21日,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朱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私自将名下的房产出售后的购房款进行转移,导致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会昌县公、检、法联合对朱某拒执行为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十:陈某辰、陈某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基本案情】某银行与陈某辰、陈某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辰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陈某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对陈某兰所有的某处房产的折价款或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拍卖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执行法官前往房屋现场张贴腾房公告,要求陈某辰、陈某兰在规定期限内腾房,但其并未主动腾退。该房产被拍卖成交后,因被执行人拒不腾房,导致房产难以交付买受人。执行法官再次前往案涉房屋送达《腾房通知书》《预处罚通知书》以及《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以《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的形式送达被执行人,明确告知其已无权占有该房屋,其拒不腾房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辰、陈某兰仍拒绝腾房,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某辰、陈某兰各罚款5万元,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下落。2024年3月,法院根据自诉人申请,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二人立案受理。刑事立案后,陈某辰、陈某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房屋腾空,法院顺利向买受人交付房产。 |